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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指南

拍卖规则

 

      本拍卖规则适用于拍卖人天津聚信拍卖有限公司提供天津聚信手机客户端,以下简称天津聚信”)进行之网络拍卖行为。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竞买人和委托人均须仔细阅读,并对自己参与拍卖之行为负责;本规定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项,由拍卖人依据本规则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

 

第一部分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一、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竞买人是指在天津聚信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天津聚信手机客户端(以下简称天津聚信”)注册登记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买受人是指在天津聚信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三)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其在天津聚信的会员账号,会员的竞投行为视为竞买人的行为。他人登录竞买人会员账号参与竞买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天津聚信实行会员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的个人方可注册成为天津聚信的会员(以下简称天津聚信会员”),办理天津聚信规定的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该会员才有权利参与竞买。未经注册,只可在一定范围内浏览作品或享受天津聚信的其它服务,但无资格参与竞买。

(五)竞买人应向拍卖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的数额交纳,但拍卖人与竞买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指定拍品及专场,竞买人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并缴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才可竞买。拍卖结束后,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且对拍卖人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二个工作日内按原保证金支付渠道全额无息返还至竞买人。如遇网络运营技术调整或网络故障的,则不在此时限内。若竞买人拍卖成交的,则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支付拍卖价款,原付之保证金予以抵扣。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仍未付清拍卖价款者,即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追究该违约者的一切责任。

(六)竞买人注册成为天津聚信会员,并缴纳保证金参加网络拍卖的,即表示遵守和认可本规则。

(七)竞买人在天津聚信的出价表示认可该加价幅度,最终出价结果以拍卖人确认为准。

(八)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收到拍卖人及天津聚信发出的系统消息、短信等通知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成交。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按照成交确认书(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人及天津聚信发出的系统消息、短信,及传真、电话、信函、电子即时通信等有效的通知方式)提示的价格支付价款,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九)如遇网络堵塞、网络技术等原因引起竞买异常,拍卖人及天津聚信有权取消成交结果,而无需向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二、委托出价

(一)竞买人应亲自登陆天津聚信参与竞买,如无法参与,可使用天津聚信设置的委托出价程序进行竞买。竞买人设置最高委托价后,由系统代竞买人自起拍价开始出价,其出价一旦被其他竞买人超过,系统会在当前竞价基础上,自动加上一个当前出价的阶梯出价,直至拍品价格超过竞买人设置的最高委托价为止。竞买人的出价以拍卖人及天津聚信最终确认为准,拍卖人天津聚信对竞买未成功或出价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忽、过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则系统以交纳保证金时间顺序自动出价,最先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为该拍品首位出价人。

(二)竞买人委托拍卖人及天津聚信代为竞买的,最迟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拍卖人及天津聚信出具有效的委托竞买授权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在七日内付清余款。自委托开始时,本规则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接受委托的拍卖人及天津聚信工作人员及其他受托人竞买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对拍品描述的说明

(一)在天津聚信或其他地方拍卖人及天津聚信对拍卖标的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拍卖人及天津聚信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二)因摄影、显示器等因素造成拍卖人在天津聚信登录的作品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应以原物为准。

(三)拍卖人及天津聚信如未对拍卖标的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标的无瑕疵;已指出的某些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四)天津聚信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予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查验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力并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瑕疵),对自己竞买该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无故拒付拍卖款及其他费用,否则拍卖人将按本规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四、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后,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15%的佣金。如不支付该项费用,拍卖人除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

 

五、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最迟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拍卖价款。

(二)买受人支付拍卖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买受人所选支付渠道确定的汇率进行结算。

(三)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买受人在尚未全额付清拍卖价款及佣金前,不得领取任一次拍卖标的。

(四)如买受人选择自行前往拍卖人处提货,需在工作日进行提货。因买受人原因,未在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领取其拍卖成交的标的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及天津聚信概不承担。

(五)国际及港澳台快递需收取相应物流费用,运输风险自负。一经发出至买受人在结算时指定的地址及收货人,物流公司之系统显示签收后,即视为签收。如收货人委托他人代为签收,需按物流公司指示完成委托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即时签收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后果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天津聚信概不承担。拍卖人天津聚信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仅应视为拍卖人天津聚信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买受人一经同意即视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拍卖人天津聚信无关。如运输途中发生拍卖标的遗漏、损坏或灭失,则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相关物流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的情况下,拍卖人天津聚信在扣除应支付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交付给买受人。

六、拍卖标的出售后之责任

自提货或签收拍品后,买收人即对拍卖标的负全责。拍卖标的成交并付款后超过一个月未提/货的,即便该拍卖标的仍由拍卖人及天津聚信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间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对该拍卖标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期间,买受人应当按拍品价款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按日向拍卖人支付保管费用。

 

七、逾期付款或未及时领取拍卖标的或其他争议的处理

如买受人不付款或不按规定时间领取拍卖标的,或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其他争议的,天津聚信拍卖有限公司可向拍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受人违约的,拍卖人及天津聚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通知买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买受人不付款或逾期付款的,买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和其他费用,支付因违约造成拍卖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一、二、再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费(每个程序在诉讼标的或申请执行标的的7%以内)、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等因提起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还应按照未付款部分的日息万分之五向拍卖人支付利息,并按未付款的3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在扣除其因迟延支付发生的利息、保管费及拍卖人的其他损失后再作为拍卖款进行结算。

(三)有权按拍卖标的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买受人同时拍得多件拍卖标的的,而未按本规则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价款的,拍卖人有权留置全部拍品。

(四)拍卖人有权取消其在天津聚信的会员资格,并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五)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或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再行拍卖的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的,高出部分归拍卖人或委托人,但原买受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拍卖成交后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委托人要求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经审核同意后,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解除,但拍卖人仍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向拍卖人付清全部价款的,拍卖人有权委托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八、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天津聚信声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网站、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拍卖人天津聚信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自至拍卖人天津聚信处查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及保证

(一)委托人将物品委托给拍卖人拍卖时必须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送拍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委托拍卖的物品来源、内容向拍卖人说明,与拍卖人签署委托协议。

(二)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拍卖天津聚信将委托人视作送拍物品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未说明,也表明已征得共有人同意,视其为共有人之代表暨送拍物品所有权人。

(三)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拍卖的物品享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拍卖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

(四)为便于考订,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送拍物品的来源及瑕疵向拍卖人说明或提示。

(五)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或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二、就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拍卖人天津聚信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一)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日期、拍卖条件、上拍次数。

(二)在天津聚信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拍卖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委托拍卖协议(撤回拍卖标的),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三、保留价

(一)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保留价一经双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须经拍卖人同意。

(二)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委托人送拍的拍卖标的,但拍卖人在保证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按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可以低于保留价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四、委托拍卖

委托拍卖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支付给拍卖人一定比例的拍卖费用和佣金后,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行为。 

 

五、拍卖收益支付

(一)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价款,并未与拍卖人发生任何纠纷的,拍卖人自买受人签收拍品后的二个工作日后,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如经拍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七日后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应在买受人签收拍品后的二个工作日后,将拍卖价款支付给委托人。

(三)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因拍卖所得应缴纳的相应税款由拍卖人依法代扣、代缴。

 

六、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之收费

自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合同起至该拍卖标的网上拍卖预展前,如委托人需撤回拍品,应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并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后,方可撤回其委托拍卖的标的。但该委托拍卖的标的开始预展后,委托人提出撤回的,需经拍卖人同意,并支付该委托拍卖标的保留价的30%价款后方可撤回。拍卖人有权将委托拍卖的标的多次上拍,直至成交。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承担,与拍卖人天津聚信无关。

 

九、未能成交之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或其他原因,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拍卖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拍卖结束后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三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再次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且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后应付的各项费用。超过六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委托人每日还需按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支付保管费。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卖标的,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要求并承担保险费外,拍卖人对退寄的未成交拍卖标的不向物流公司投保。 

 

第三部分   拍卖人其他职责

 

一、拍卖人应为送、拍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承认因天津聚信系统出错而显示的成交价、有权决定提高竞买价、有权撤销拍卖标的的拍卖,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标的用展览、拍卖、文告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币种、加价幅度。

六、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拍卖人的交易规则维护双方及拍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拍卖人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收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定及决定的,拍卖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四部分   

有关词语之含义及其他

 

本拍卖规则及拍卖平台的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一、“拍卖人”指天津聚信拍卖有限公司。

二、天津聚信”指天津聚信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天津聚信手机客户端。

三、“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价款、佣金、保管费等收取的费用。

四、“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天津聚信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五、“保留价”指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

六、“估价”指由拍卖人在天津聚信上对每件拍卖标的明示的估计价格,该估价可进行调整。

七、“成交价”指买受人通过天津聚信系统成功竞得拍品的价格,成功与否以拍卖人最终确认为准。

八、“佣金”指拍卖人按一定比例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九、“拍卖收益”指拍卖人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拍卖成交日”指拍卖人在天津聚信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以系统确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一、“印鉴”指拍卖标的(中国字画)上的印章及拍卖人的释文,登录在天津聚信的文字说明,该说明文字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二、“设色”指该件拍卖标的(中国字画)系彩色。

十三、“合同履行地”指拍卖人住所地。

十四、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在拍卖人及天津聚信登记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视为拍卖人与其联系的有效信息。拍卖人或天津聚信按此联系信息向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发出通知及其他文件,一经发出至即视为送达。如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上述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拍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本《拍卖规则》由天津聚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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